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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一场尚未成功的革命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盐池律师  
 
    1、土地房屋进入市场后成为了商品,但是这种商品是一种复杂商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在征地拆迁中不应只重视它的商品属性而忽略它的社会属性。现代文明城市的发展史,难道一定就要以不文明的甚至是野蛮的方式完成一些文明要素的“原始积累”么?一个地域的繁荣就一定要以一部分人的血泪甚至生命为代价?不,这绝不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允许的方式!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深刻地说明了我们的党和国家是不允许也无法容忍任何拆迁是以牺牲和侵犯公民的人权作为代价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废除强征暴敛,有利于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将增强整个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使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以及立法的指导思想,都随之改变。
      2、《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业已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即财产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要再让这些法律规定成为纸上文章!
         3、房地产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政府所面临的最大政策挑战。这是因为房地产在很大程度上聚集了经济、社会和政治方方面面的矛盾和问题。房地产是经济之痛,因为它已经绑架了中国的总体经济。房地产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高增长的最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追求gdp的主要工具;但同时房地产也使得中国的经济泡沫越来越大,一旦破灭,必将对总体经济造成负面的影响。它是社会之痛,因为和其它商品不一样,房地产具有社会特殊性,是社会产品。当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居住权不能实现或者被剥夺的时候,社会的稳定就会失去基础。房地产更是政治之痛,因为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之间制造着各种矛盾。在上层,它既然绑架了中国经济,也就自然绑架了为中国经济负责的政府;在中层,房地产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的财源,使得地方政府变了质,迫使其演变成为掠夺型政府,而非服务型政府;在社会基层,它剥夺着中国老百姓高度认同的居住权,加速度地把中国社会泡沫化。(《中国“圈房运动”》弱化执政党社会基础 郑永年2010 4 20 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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