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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亮点

123发布时间:2014年7月5日 盐池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亮点与隐忧并存
  亮点1:责任主体明确
  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躲在后面,不承担责任。这一点被指为,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新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这样政府就只能做征收的运动员,不能做裁判员了。因此,不得不说,新条例对于征收责任主体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样一来,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了,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亮点2:公共利益界定明确
  新条例对于征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也予以了界定,而且都是明确的列举方式。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旧的老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所导致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合谋进行商业开发拆迁,避免权钱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排除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也就是说,个别政府及部门的领导想为自己单位盖楼也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子了。
  亮点3:取消拆迁行政裁决
  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设置改变了过去老条例设置拆迁行政裁决的恶法设计,因为拆迁行政裁决一旦下达就具有执行效力,且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而新条例规定政府是做出的征收决定的主体,政府自己不能再作任何的行政裁决,只能由上级政府监督或者法院的裁判。
  亮点4: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最重要的是,新条例改变了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新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政府的征收决定提交法院来判决,此举为强制征收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采取强拆,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也不会使强拆泛滥,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恶性强拆事件将会得到缓和。
  亮点5: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城市规划
  新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就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也要符合城乡规划,如果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房屋征收决定是违法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任意征收房屋的权力,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也为国家统一进行城乡规划作了铺垫。
  亮点6: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
  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务院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看成了一种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作,因此重视被拆迁人和公众的意愿。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见的,可见我国立法水平逐渐提高,开始重视社会和公众权利。
  亮点7: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应该看到,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亮点8:排除商业利益参与房屋征收
  新条例规定,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由于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那么就不能允许商业利益参与其中,不能使个别人为了商业利益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从中渔利。而且新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申请书也应当附上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就最大程度上公开透明,剪除商业利益侵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触角。
  亮点9:提高细则制定权限等级
  新条例中关于一些实施细则的制定权限,都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的办法、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选定办法、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等。这些关键性办法的制定权限提高到省一级政府,体现了国务院对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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