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知名律师胡臻颢法律咨询网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异地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25日 盐池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6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燕纯。因涉嫌故意伤害2007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 (2008)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燕纯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蔡燕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燕纯于2007年2月13日15时许,酒后闯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富强西里13号楼4单元402室对代涛月进行殴打,被代涛月用水果刀将面部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蔡燕纯在13号楼下用砖头将代涛月的岳母李桂英(48岁、黑龙江省人)面部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燕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蔡燕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蔡燕纯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燕纯因琐事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燕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蔡燕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燕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杰川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非






All Right Reserved 盐池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234332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