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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结伙殴打并抢劫同龄人 庭审中深刻忏悔获缓刑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盐池律师  
年仅15岁的罗某两次伙同他人采取殴打、持砖威胁等方式抢劫同龄人,同伙中,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4周岁。2012年8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1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郭某及邬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在本市东湖区一家网吧附近遇见了在此吃夜宵的被害人陈某、周某、余某3人。被告人罗某以陈某曾殴打过自己为借口,与被告人郭某及邬某将被害人陈某、周某、余某带至网吧旁边的一个巷子内,用砖头、玻璃瓶等物品共同殴打了3被害人。期间被告人罗某到网吧内叫来其朋友胡某等5人共同殴打了3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余某构成轻微伤丙级,被害人周某构成轻微伤乙级)。在胡某等5人离开后,被告人罗某、郭某及邬某采取搜身的方式抢走三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三星牌gt557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一部、华为牌c865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一部、振华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一部和现金100余元。

  同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与操某、李某(上述2人另案处理)、许某(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来到本市孺子路农工商超市对面时,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拦下,并带至附近的巷子内。四人采取拳打脚踢及用砖头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魅族m9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部和现金50元。

  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罗某在本市民德路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月1日被告人郭某在本市杨家厂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人员未掌握的同案犯操某、李某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并提供操某、李某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上述三星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了被害人余某、王某。

  另查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郭某的家长退缴了全部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周某、余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告人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赃款及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郭某辩护人提出其在犯罪时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庭审中,两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过自新。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以后会加强管教和引导。两被告人所住居委会及村委会均表示愿意落实帮教措施。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落实监管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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