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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预售合同纠纷

12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日 盐池律师  
  案情:一购者与一发展商于2005年10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发展商购买其开发的一花园房屋一套。约定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2800元。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合同金额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来,购房者发现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4平方米。另外,合同约定发展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个工作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购房者在2005年11月收楼,但发展商一直未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律师代理购房者后,起诉要求发展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发展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和退还房屋面积差异部分的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逾期未为原告办妥产权证书是归因于原告的原因或其他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理由充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办妥了产权证书。法院认为,房屋产权证书中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确实少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因此被告应当退回多收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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