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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并杀害的哥再杀同伙 凶残罪犯终伏法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盐池律师  
1月30日上午,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根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宣判,并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判后,罪犯李云根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0年7月底,罪犯李云根与廖和财商定劫持从事私家车营运的人勒索钱财,为此准备了刀具、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并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宝山路段踩点。同年8月2日23时许,二人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通往醴陵市的路口骗租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牌照比亚迪F3型轿车去醴陵市。行至醴陵市浦口镇宝山路处一路段时,李云根持刀顶住李某的颈部,廖和财用绳子绑住李某的双手并用胶带封住嘴和眼睛,二人将李某推到后排座位,李云根又用绳子捆绑李某的双脚。廖和财劫取李某身上的黄金项链、戒指及中国电子手机后,驾车往浦口方向行驶。途中在醴陵市王坊镇王坊村安达加油站加油时,李某用脚踹车门求救,廖和财心虚,100元钱汽油尚未加满,就驾车迅速驶离加油站。开车至王坊镇一偏僻地段,廖和财停车并持刀朝李某的脖子猛刺了一刀,血流如泉涌,然后继续驾车至上栗县长平乡石溪村亭子岭一下坡路段停车,李云根与廖和财将李某从车上拖到路边,二人分别持水果刀和砍刀疯狂地朝李某身上和头颈部乱刺乱砍,并将李某推到路边的荆棘丛中并用茅草掩盖。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次日,廖和财、李云根因没有李某的车辆手续销赃未果,便将车弃于醴陵市陶瓷烟花市场附近的水泥路上。廖和财在与朋友吃夜宵时,将抢劫得来的黄金项链拿出来炫耀,却被朋友发现项链上有血迹,廖和财连忙将项链收好,后来与李云根去回收金银店将项链卖掉。

  2010年8月3日晚,李云根与廖和财商定利用李某的手机联系李某的妻子何某勒索钱财,廖和财以李某开车撞伤人被关为由,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何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接到短信时,何某因与丈夫失去联系,正在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何某按照刑警的要求,与廖和财联系交付赎金,但因廖和财起了疑心,中途变卦让何某把钱打到一银行账号上,并不再联系何某。6日下午,廖和财得知该银行账号已被公安追踪,便与李云根商定制造一起假案,逃避警方侦查。当晚23时许,二人携带水果刀、橡胶带、透明胶带等工具前往上栗县上栗镇夭埠村一在建住房处,李云根按照事先商定的方式,将廖和财手脚捆绑、封住双眼和嘴巴,用水果刀刺划廖的大腿和手臂,用砖头砸廖的头部,致廖昏迷。后李云根想廖和财已经暴露,便恶从胆边生,索性将廖和财杀死,用砖头朝廖和财的头部猛砸数下,又持水果刀朝廖的颈、胸、腹部等连续捅刺,致廖和财心包填塞、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罪犯李云根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云根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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