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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工程部经理受贿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6日 盐池律师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安徽省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原工程部经理何某受贿一案,被告人因先后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被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何某,亳州市谯城区人,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任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工程部经理。2005年,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亳州市和平西路道排工程,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为了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于2006年春节前,到时任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何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何某收下钱后,该工程的工程款顺利拨付到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上。

2006年至2007年,在亳州市益泉房地产公司孔某承建亳州市建安南路道排工程及亳州市谯陵北路道排工程期间,何某在工程施工协调、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方面给孔某提供帮助,孔某两次提出想要向何某表示感谢,后孔某分两次向何某汇款30万元。案发后,何某将两次收受的32万元贿赂款全部退还给行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何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押期间检举他人涉嫌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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