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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两条无效免责条款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1日 盐池律师  
《合同法》规定了两条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含义是,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故意和过失均为过错的形式。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与产生的客观结果来衡量。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人有特殊要求,而行为人欠缺特定职业人特殊的注意程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也应认定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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