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知名律师胡臻颢法律咨询网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婚内强奸怎么处理的

123发布时间:2015年2月14日 盐池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福全,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盐官镇罗堡村。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羁押,200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义,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盐宫镇新联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6日被羁押,200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福全、张义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罗福全、被告人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罗福全、张义,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顶路建设银行门口,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钢锥撬锁,盗窃赵利福的“永久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利福陈述,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罗福全的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福全、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福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本院对被告人罗福全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云 强

二○○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李 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All Right Reserved 盐池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234332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