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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化肥岂能容 无良企业诉求被驳回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13日 盐池律师  
“庄稼一支花,全靠肥当家”,做为生物科技企业非但不抓产品、上效益,反而动起了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歪脑筋”。 1月25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陕西某生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怎么也没想到,起诉被告魏军不但没被支持,却付出了巨大代价。
  
  被告魏军是化肥零售商,2012年10月3日被告魏军在原告处购买腐植酸有机肥33吨,每吨1250元,共欠原告陕西某生物有限公司化肥款41260元。2012年11月22日延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中发现被告魏军所销售的腐植酸有机肥登记厂家信息不详,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向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查询化肥袋上标明的登记证号、登记厂家等信息,查询的结果是被告魏军所销售的化肥系假冒化肥,执法大队依法扣押了剩余化肥。此后,原告以被告拖欠其货款不还为由,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未果,2012年12月14日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宝塔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结合被告所提交的材料,查实原告所销售的化肥确系假冒产品,但是原告所销售的同类型化肥有多少、销往了哪里、是否都已下架?办案法官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定要先掌握第一手信息,当即,办案法官将此情况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并赶往事发地,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涉事企业所销售的所有假冒化肥都被及时扣押。
  
  1月25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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