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无号牌改装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濮范公路濮阳县清河头乡粮所东10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李某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被告人肖某有自首,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