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知名律师胡臻颢法律咨询网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强奸犯企图瞒罪行 DNA鉴定面前现原形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22日 盐池律师  
潘某以为自己所犯的前一起强奸案中留下的罪证不多,警方一直未能侦破,便在自己所犯第二起强奸案审理期间,对第一起强奸案“守口如瓶”。后警方通过把前一起强奸案现场所留人精斑的dna检验结果与公安机关dna数据库进行了对比,最终锁定了潘某的罪行。2013年1月14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2005年7月26日零时许,女青年林某打电话报案称,昨晚11时许,她下班回家途中,被一骑两轮女式踏板摩托车的男子(下称a男)以他和女朋友在不远处的路边生气了,让林某帮其说和为由拦截,林某以不认识a男且是深夜时间为由拒绝前往帮忙时,a男凶相毕露,一边威胁如果林某不去他将杀掉她一边强行将林某拽拉到摩托车的踏板处,并挟持到附近一条东西走向的偏僻小路旁边,先后换了三个地方将其强奸。每次强奸后,a男总把精液射到附近的地面上。

后警方勘查了案发现场,并分别从现场提取了三份斑迹。后经dna鉴定,确认该三份斑迹均为人精斑。但因该案发生在深夜时分,被害人也不认识a男,能提供的有价值的线索不多,警方虽然展开了侦查,但一直没有抓获疑犯。

2012年7月初的一天,许昌县警方在清理案情复杂、久侦未破的陈年积案过程中,调整了对该案的侦查思路,围绕居住在案发地附近村庄且有强奸犯罪前科,或者作案特征与该案十分相似的罪犯展开侦查。后经缜密侦查,警方发现曾因犯另外一起强奸案被法院以强奸罪于2006年10月份判刑4年半、2009年9月份出狱的潘某(今年31岁)的作案特征与a男非常相似,遂将该案案发现场提取的a男的三份人精斑dna检验报告送往公安机关的dna数据库与潘某的dna数据进行dna鉴定对比,后经15个str分型比对,确认该三份人精斑均系潘某所留。锁定a男即为潘某后,警方遂于2012年8月14日以考察重点人员为由依法传唤了潘某,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潘某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潘某供称,案发当晚,他喝了点酒,内心非常兴奋,便决定到距离村庄比较近的一家服装厂拦截下夜班的独身女子发泄兽欲。他在服装厂附近转悠半个多小时后,看到了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下夜班回家的林某。于是,他骑摩托车尾随林某到无人处时超越林某,将其拦下,并以劝他女友为借口骗林某到附近的小路上时,林某不愿意,他遂强行将她挟持到一条僻静的小路上,并以如果林某不从他,就杀死她为由相威胁,先后三次奸淫了她。因为害怕精液射进林某体内留下罪证,他每次奸淫后,就将精液射在林某体外的地面上……完事后,他骑摩托车迅速逃离。

潘某还供称,2006年10月份,他因犯强奸罪被审判期间,考虑到他的该起罪行一直未被警方侦破,而且他在作案现场所留下的罪证不多,所以他心存侥幸故意隐瞒了该起犯罪事实。没想到,事发7年多后还是被警方侦破……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辩称,通过开庭调查与警方的证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All Right Reserved 盐池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234332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