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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鲁甸特大盗窃团伙案11被告人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盐池律师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十一名被告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团伙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国正、陈飘等十名被告人十四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至7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真练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0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飘、阮朝汪、马殿能、阮荣涛、徐国正、阮列、马发蒙、马玉帅、米高参、阮朝岗等十人相互邀约盗窃他人摩托车40桩41辆,总价值167330元。其中:被告人陈飘参与盗窃20桩21辆,价值人民币87230元;被告人阮朝汪参与盗窃15桩16辆,价值人民币68430元;被告人马殿能参与盗窃14桩15辆,价值人民币57400元;被告人阮荣涛参与盗窃12桩12辆,价值人民币53100元;被告人徐国正参与盗窃11桩12辆,价值人民币54630元;被告人阮列参与盗窃11桩11辆,价值人民币47400元;被告人马发蒙参与盗窃5桩5辆,价值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马玉帅参与盗窃5桩5辆,价值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米高参参与盗窃2桩2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阮朝岗参与盗窃2桩2辆,价值人民币7000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真练共收购摩托车18次19辆,价值人民币94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飘、阮朝汪、马殿能、阮荣涛、徐国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阮列、马发蒙、马玉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米高参、阮朝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据支持,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飘、阮朝汪、马殿能、阮荣涛、徐国正、阮列、马发蒙、马玉帅、米高参、阮朝岗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徐国正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米高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阮荣涛在参与实施第十六桩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阮列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对被告人阮荣涛、阮列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阮荣涛在实施第二十一桩盗窃犯罪时被失主发现,盗窃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桩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真练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据支持,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十一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及认罪态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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