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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父抱不平持刀砍伤他人被判刑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盐池律师  
因父亲倪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未能得到对方的积极救助,便引起儿子倪小某的不满,与对方发生争吵并持刀将对方砍伤获刑。近日,被告人倪小某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8月7日18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城北乡陈圩村村民陈某驾驶的轿车与怀远县马城镇禹庙村村民倪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倪某受伤。后倪某的儿子即被告人倪小某和其母亲赶到,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倪小某用菜刀将陈某、陈某的妻子左上肢砍伤。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左上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妻子左上肢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倪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倪小某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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