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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潜入医院行窃 惯偷获罪领刑八月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盐池律师  

如今,除了繁华商业区、超市、车站等地外,医院也成了窃贼们频繁作案的场所。他们利用医院人员复杂,流动性大、病房经常不关门、患者或家属往往会携带大量现金等“便利条件”,频频作案。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医院盗窃患者家属财物的王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3月某日,公安机关先后接到两名患者家属报警称,他们夜间在宝山某医院陪护时,手机、现金等财物被偷。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事发医院了解情况,经过侦查,警方调取了案发当时医院监控录像,发现录像中的一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不久,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到案后,王某对在医院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过去的十年间曾多次因盗窃被处刑罚,出狱后的他仍不思悔改,经常做些小偷小摸的勾当。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去医院看病时,发现医院病房内人来人往,夜里房门也基本都不会锁。多年的行窃经验,让王某敏锐地发现这些情况十分方便作案,于是便将目标锁定在了医院病房内。

今年3月某日凌晨,王某来到宝山某医院四楼的妇产科。“妇产科一般都有家属陪床,睡觉时财物就放在身旁,比较容易下手。”到案后,王某这样表示。

在医院楼道里转了两圈,王某发现有两间病房的房门没锁,里面的人都睡着了,其中有个病人的床头柜上放着两部手机。于是,王某便蹑手蹑脚地走进房间,将两部手机偷走。在另一房间,王某利用相同手段,偷取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00余元。得手后,王某很快离开医院返回自己住处。

检察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并不仅仅“唯数额论”,还会考虑其主观恶性、情节严重与否等情节。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医院中行窃的犯罪分子,他们窃取的很有可能就是患者的“救命钱”,对这样的盗窃行为,一般应给予严厉处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认定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可以按照50%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系累犯。经宝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病患及家属,在医院住院或陪床时,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夜间睡觉时将房门上锁,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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