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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吓翻”摩托车 没买保险赔了12万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盐池律师  
交叉路口摩托车主突遇拖拉机,为了避险,摩托车主被"吓翻"倒地后受伤死亡。拖拉机车主因没有购买交强险,虽然负次要责任,但依然赔偿了12万余元。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故发生当日,沙良军(化名)驾驶一辆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从桃源县漆河镇沿S306线往桃源县热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一路口时,突遇被告康建新(化名)驾驶未经依法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沙良军因躲避不及,自翻在公路上,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沙良军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康建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在车辆进出道路处,未减速或者停车了望,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原告沙良军的父母(均已70多岁)认为儿子虽然未遵守交通法规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康建新也违反了法规,应该赔偿其丧子的损失,故诉至漆河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被告康建新辩称:被告与沙良军的车辆并无接触,被告对沙良军的死亡并无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沙良军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事故损失的80%,被告康建新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事故损失的20%。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的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前款的规定赔偿。"被告康建新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应按交强险的最低责任限额11万予以赔偿,剩下的部分,再按责任赔偿。沙良军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原告精神受到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康建新支付死者沙良军的父母赔偿金12.0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沙良军的父母与被告康建新皆称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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