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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主任猥亵女生 为何只行政拘留撤销教师资格

12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盐池律师  

教务主任猥亵女生

云南网讯,今年13岁(出生于2003年8月29日)的娟娟(化名),就读于宾川县宾居镇初级中学七年级,9月18日12时许,副校长张金龙以心理疏导为由,单独将娟娟带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在与娟娟沟通过程中,张金龙趁与娟娟独处之机,趁机对其猥亵。事后,娟娟告知父亲事发经过,娟娟父亲立即到宾居派出所报案,宾居派出所随后对娟娟做了笔录和身体检查,并采集了张金龙的指纹和口供。张金龙被宾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为何只是行政拘留撤销教师资格

11月25日晚,记者从宾川县新闻办公室获悉,宾川县宾居镇初级中学教师张金龙(教务主任,一级教师),因涉嫌违法被宾川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县教育局根据其违法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张金龙免除初级中学教务主任职务,调离原学校的处理,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四级)的行政处分,同时,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撤销其“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为什么该涉事教师不以猥亵罪论处呢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那么在该案件中涉事教师并未使用上述手段,所以并不触犯刑法,应当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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