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知名律师胡臻颢法律咨询网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男子驾车撞人逃逸 伤者再遭货车碾压当场身亡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盐池律师  
2012-10-10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次数:0  2011年6月9日 15:55#露个脸#我刚换了头像,如果你来看我,我就在你眼里,头像神马的才不是浮云!http://url.cn/17EMF3 更多) 东南早报(微博)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福来)在安溪金谷镇元口路段发生的一起车祸中,王某被车撞后又遭另一辆货车碾压,四肢开放性骨折和颅脑严重受伤,当场死亡。近日,第一次撞倒王某后逃逸的司机苏某被判刑6个月。  今年2月20日晚上7时许,苏某驾驶货车从安溪县城关往湖头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7线金谷镇元口路口靠近水电厂路段时,看到前方的行人王某。苏某认为,王某会让车先过,就没有减速,继续往前高速行驶,可王某并没有避让车辆,等苏某发现王某就在前方四五米远时,急刹车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将王某撞倒在地。事发路段没有路灯,很昏暗,苏某以为没人看见他肇事,加上非常害怕,便加大油门,快速逃离现场。此时,对向又急速驶来一辆货车,司机吴某开车从安溪剑斗镇往魁斗镇方向行驶,至金谷元口路段,吴某在超车时发现路中躺着一个人,要避让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从王某身上碾压过去,向前滑行了几十米后才停下来。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他的面部大面积擦挫伤,右额颞顶枕骨开放性粉碎骨折,脑组织外溢,四肢开放性骨折,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苏某向前开了约600米后才冷静下来,觉得自己难逃法网,便拨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认定,苏某肇事后未停车保护现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事后与死者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12万余元赔偿款,取得谅解。近日,安溪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  相关法规:


All Right Reserved 盐池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234332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