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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违章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盐池律师  
 
沪房拆办(20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增强拆除施工项目经理遵守管理规定的意识,减少拆除施工中的违章违规行为,预防拆除事故,根据《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沪建施(93)第688号]和《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房(94)修字发2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格证)的拆除施工项目经理。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持项目经理资格证上岗。
    第三条  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市拆房办依据本办法对拆除施工违章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章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市拆房办负责对违章项目经理的培训、考试和实施吊扣、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的处罚。对模范遵守管理规定的项目经理,由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提名、市拆房办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拆除施工管理中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0分、8分、5分、2分四种。
    第五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10分;经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建议,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项目经理资格证。
    (一)、未办理开工核准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二)、超越安全资格规定承接业务或在项目管理中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转包给无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违章作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因拆除施工中的以拆逼迁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第六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分8分;经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建议,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项目经理资格证。
    (一)、拆除施工中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经拆房管理部门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二)、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普遍不到位,经拆房管理部门指出无明显改进的;
    (三)、因施工不当或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造成相邻房屋或设备、设施严重受损的;
    (四)、在拆除工地上发生民工聚众斗殴、聚众赌博情况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安全培训的无证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参与拆除施工的。     
    第七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一次记5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书的;
    (二)、施工时,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离岗位的。或暂停施工期间工地无人值班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围档、脚手架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材料、垃圾堆放混乱,无进出通道的;
    (六)、因以拆逼迁行为,造成对人员、房屋不安全的;
    (七)、无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验收记录的;
    (八)、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重违规的;
    (十)、无拆房管理人员上岗证或操作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包括材料回收人员、施工人员家属等)进入施工作业区域,经指出未能及时改正的。
    第八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一次记2分:
    (一)、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佩带上岗证副证,经指出未及时整改的;
    (二)、施工现场不张挂开工许可证、施工牌图的;
    (三)、施工现场无安全宣传标语或标志的;
    (四)、有不带安全帽等不使用劳防用品现象的;
    (五)、施工现场无施工日记的;
    (六)、施工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七)、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居民生活通道不畅通的;
    (八)、对粉尘、噪音等无控制措施的;
    (九)、因施工不当造成场地沟管严重堵塞、大面积积水的;
    (十)、办公室、民工宿舍严重脏乱差,或办公区、生活区混杂的;
    (十一)、因工地餐饮管理混乱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
    (十二)、拆房管理部门召集会议无故缺席的;
    第九条  拆除施工因违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除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分外,还应按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追加记分10分;
    (二)、造成重伤事故的,追加记分 5分;
    (三)、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追加记分 3分。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可单处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每一年度,总分为20分,从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初次领取资格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违章记分与对拆除施工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追究拆除施工企业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违规行为的,对项目经理记分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三条  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发现项目经理记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滞留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并及时送至市拆房办,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项目经理资格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对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给予的违章记分不服,可向市拆房办申诉;市拆房办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相应记分分值的决定。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市拆房办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拆除项目经理进行培训、考试的内容为相关法规、拆除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等。
    第十六条  记分分值满20分的拆除施工项目经理经考试合格,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20分的,将按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初训要求重新培训、考试。
    第十七条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市拆房办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培训、考试的,将被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市拆房办对无施工管理违章记分的拆除施工项目经理,经区(县)拆房管理部门提名,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违章记分的,予以通报表扬;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违章记分的,除通报表扬外,予以免复训一次、延长项目经理资格证有效期二年。
    第十九条  市拆房办对予以奖励的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在项目经理资格证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拆房办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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