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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条件 合同主要内容矛盾

123发布时间:2016年8月23日 盐池律师  
 (一)所附条件是法定条件
    所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何时土地收归大集体何时不承包”土地收归集体是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法定条件,则应当认为合同未附条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所附条件是不法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形下,合同是否有效呢?有学者认为,合同应无效,也有人认为,该条件无效,但合同仍然有效。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附有不法条件的合同应为无效。
    (三)所附条件或期限是矛盾条件或期限
    矛盾条件或期限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合同的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如果丙偿还我某笔债务,就把这笔债务让与你。”或甲向乙表示,把房屋的所有权让与乙至某期限到来为止。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如果条件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则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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