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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6年5月25日 盐池律师  
【案情】  赖某和许某是多年邻居,几年前因为土地纠纷,双方发生过矛盾,关系一直不是很融洽。近日,赖某对家里房子进行了重建,在院子里贴近许某住房的墙外修建了一间厕所。修建后被许某知晓,便到赖某家进行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随后升级为吵骂。期间,许某突然手捂胸口蹲在地上,继而又趴倒在地,后许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某系突发心脏病致死。许某的家人认为,许某的死亡与赖某有直接关系,因为赖某在争吵期间多次提到“气死你”的字眼,属于过意辱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赖某则认为,邻里发生争执很正常,以前也发生过吵架,自己不知道许某患有心脏病,只是知道许某血压有点高,许某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自身身体不好导致的,应当自己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许某家人便一纸诉状将赖某告上法庭,要求赖某承担责任。  【分歧】  对赖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以下几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在和许某的争吵过程中,明知道许某患有高血压,承受压力比较低,并多次提及“气死你”等词语,故意辱骂对方,导致对方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而且赖某本身不清楚许某患有心脏病,以前也发生过多次争吵,均相安无事,这次许某犯心脏病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赖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赖某虽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许某死亡的目的,只是为了逞一时之快,侮辱刺激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赖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因与许某发生口角,是导致其死亡的因素之一,赖某的行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赖某应当对许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属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赖某不知晓许某本身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故主观上并不属于故意,只是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赖某的行为不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这种情况下“气死人”,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赖某的辱骂行为和许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毕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赖某应当对许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许某家属相应的民事损失。  所以,“骂死人”也是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此类案件警示世人,不要因日常生活琐事大动干戈,致使事件恶化,酿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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