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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盗窃来我放风 二人双双蹲牢笼

123发布时间:2016年2月2日 盐池律师  
2013年1月30日,大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覃某族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韦某录、覃某族商量合伙去盗窃的事宜。当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族驾驶被告人韦某录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录来到该县古感村的韦某真家门前,发现一辆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无人看管,于是被告人覃某族在一旁放风,被告人韦某录则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车锁后启动盗走,被告人覃某族驾驶被告人韦某录的摩托车紧跟其后“保护”。二被告人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警惕的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为1246元人民币。

  2013年1月30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综合该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该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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