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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触刑法挪用资金免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盐池律师  

  被告人蔡某本是一名老实本份的农民,在任职民和村一组出纳时工作亦是勤勤恳恳,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在“爱”的驱动下,其为帮助在银行上班的女儿完成理财任务,私自将村资金投到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触犯刑法,一审被铅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蔡某为帮助在铅山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班的女儿完成理财任务,利用担任河口镇民和村一组出纳的职务之便,将该村一组店面租金10万元投到铅山县邮政储蓄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蔡某理财终结归还店面租金10万元,从中获利542.47元,未上缴,而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于2013年3月5日到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缴了全部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对被告人蔡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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