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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培、杨旭民、孙建利犯盗窃罪、尚光辉、尚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盐池律师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外号小鹏,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辉,又名马艳辉,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文明,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同喜,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胜利,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艳芳,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5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萍,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华,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留中,外号小四,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5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旭培,外号眼镜,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垣县佘家乡前楼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旭民,外号小胖,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于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2号附164号。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2月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建利,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31号楼2单元2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红魁,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田庄村七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2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尚留杰,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老庄尚村1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起杰,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新庄056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2008年12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俊山,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经营者,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清凉寺行政村清凉寺300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旭培、杨旭民、孙建利犯盗窃罪、尚光辉、尚文明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所得罪、马燕辉、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高红魁、尚留杰、郑起杰、韩俊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七区、惠济区等地大肆盗窃面包车,并将盗得的机动车以人民币1200-1400元不等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夫妇,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其收购的面包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并雇用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高红魁、尚留杰等人对收购的被盗面包车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高红魁、尚留杰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尚光辉、马燕辉将拆解下来的面包车铁皮以废品卖给被告人郑起杰、韩俊山二人,被告人郑起杰、韩俊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瓦屋李村北二街14号西侧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f1777墨绿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随后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945元。
案发后,被盗面包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明伟。
二、2008年3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大街142号门前,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x0492绿色松花江牌厢式绿城快运货车盗走,后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903元。
三、2008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开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兰寨村被害人郭某某家门口,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j9205黄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560元。
四、2008年4月4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开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南一街50号门前,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f3030银灰色中意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867元。
五、2008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南流村刘某某家门口过道里,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eb671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9127元。
六、2007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小铺村,将郑某某停放在小铺村22号楼下的豫aj7987白色一汽佳宝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及车上装载的煤气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七、2008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五龙口村,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自己门口的豫ah2633白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600元。
八、2008年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化工厂家属院13号楼1单元右侧楼下,将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e5479白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026元。
九、2008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化工厂家属院14号楼与15号楼之间空地,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a7591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190元。
十、2008年1月18日晚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其租房处门口的豫al8392银灰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
十一、2008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95号门口,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此处的豫bm6999红色解放佳宝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5737元。
十二、2008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五龙口村小区西墙外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m9332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0838元。

十三、2008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董砦村三街70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a9297白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高红魁、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688元。
十四、2008年1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北一街22号楼门口,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50357红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留中、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980元。
十五、2008年4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白庄村东街,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白庄东街16号门口的豫an6379绿色一汽解放佳宝厢式货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
十六、2008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北三街115号门口,将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3360警昌河牌警用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400元。
十七、2008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将陈某停放在其租住处楼下的豫cd3055红色昌河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130元。
十八、2008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村南街39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p2611银灰色柳州五菱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红艳、尚光华、高红魁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300元。
十九、2008年4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姜寨村1号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d0166绿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
二十、2008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南一街103号大门南侧,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g1881红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7600元。
二十一、2008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瓦屋李村南一街西头“圣亚超市”门前左侧,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50581白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
二十二、2008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新世纪幼儿园”门口东侧,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套牌豫adj208银灰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400元。
二十三、2008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南一街74号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x0002绿色松花江牌绿城快运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二十四、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张寨村51号房后,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q33856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0800元。

二十五、200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秦庄村南三街58号路边,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cx062红色解放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0800元。
二十六、2008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老俩河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豫as3317灰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600元。
二十七、2007年12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陈庄村大街,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豫aj9023白色松花江牌厢式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9480元。
二十八、2008年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其租房处大门外的豫ak3371灰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二十九、2007年11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0号院13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f7378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三十、2007年12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北二街,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其租住处楼下的豫ax1909绿色松花江牌绿城快运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6100元。
三十一、200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乘出租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0号院15号楼西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n1891银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杨旭民又乘出租车返回化工路20号院,将宜伟停放在3号楼楼下的豫h36515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收购的两辆面包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被盗豫an1891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400元,被盗豫h36515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三十二、2008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陈庄村路边的豫ad6852绿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三十三、2008年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陈庄村南街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处楼下,将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j1742灰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550元。
三十四、2008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六里屯村99号门口右侧,将被害人郝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92860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600元。
三十五、2007年12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号院3号楼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j7691银灰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400元。

三十六、2007年1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寺坡村69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c6402绿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三十七、2008年4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沙口村3号院4号楼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f2235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三十八、2008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寺坡村54号门外,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b53575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700元。
三十九、2008年2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北陈伍寨村南街1号院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n92582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艳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5400元。
四十、2007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寺坡村南阳路东二街郑纺机家属院5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l5130绿色松花江牌厢式货的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四十一、2008年1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冉屯村路边的豫n81792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3200元。
四十二、2008年4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寺坡村郑纺机家属楼8号楼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j3935红色一汽解放佳宝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940元。
四十三、2007年12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43号对面路边的豫an0561绿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四十四、2007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33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73280白色昌河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四十五、2008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三厂向荣街53号楼路边,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d2639黄色昌河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四十六、2008年1月18日晚24时许,被告人杨旭民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南三街41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n2603灰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四十七、2007年12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28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g13582白色解放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1500元。

四十八、2008年4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北院16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边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en178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800元。
四十九、2008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零时许,被告人杨旭民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东一街郑纺机家属院1号楼路边,准备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豫aa4912白色柳州面包车盗走,因车打不着火,被告人杨旭民遂与被告人尚光辉联系找人拖车。后被告人杨旭民驾驶面包车至被告人尚光辉的废品收购站,由尚光辉指派被告人尚文明携带拖车绳随同被告人杨旭民返回东一街郑纺机家属院1号楼路边,将马某某的豫aa4912面包车盗走,拖至被告人尚光辉的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尚光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800元。
五十、2008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北陈伍寨村北街14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l7578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040元。
五十一、2007年12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北陈伍寨村南街1号路边,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l2695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9040元。
五十二、2008年4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北院30号楼4单元门口,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y0811灰色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500元。
五十三、2008年3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白庄村南一街,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其租住处楼下的豫al7509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五十四、2008年5月11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苏屯村路边,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苏屯村路边的豫ae6440白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留杰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留杰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五十五、2008年1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大街56号路边,将被害人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v1670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五十六、2008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王府坟村32号路边,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x1911绿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155元。
五十七、2008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北一街34号院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x1910绿色松花江牌绿城快运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0760元。
五十八、2008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北二街32号楼下,将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b2693红色柳州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五十九、2008年5月4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南二街246号路边,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a2053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六十、2008年3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冉屯村委附近,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e1492绿色汉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艳芳、尚胜利、高红魁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艳芳、尚胜利、高红魁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
六十一、2008年1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旭培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合作医疗站附近,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m8871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500元。
六十二、2008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旭民驾驶面包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西头,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71482蓝色松花江牌面包车拉开车门准备盗走,后因该车打不着火,被告人杨旭民驾驶自己面包车至被告人尚光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尚光辉明知被告人杨旭民是盗车所用,仍派被告人尚文明携带拖车绳随同被告人杨旭民返回冉屯村西头,将被害人牛某某的豫a71482面包车拖至被告人尚光辉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杨旭民将该车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留中、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7800元。
六十三、2008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华林广场东大门南侧,将被害人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bc226灰色一汽佳宝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光华、尚艳芳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3800元。
六十四、2007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北二街31号路边,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a4157白色昌河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文明、尚胜利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400元。
六十五、2008年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窜至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大街74号门前,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f3952红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连同车上装载的液化气罐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六十六、2007年1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旭培乘出租车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同乐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e3471灰色柳州五菱牌面包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明知该面包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随后被告人尚光辉和马燕辉将该车交由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进行拆解,被告人尚胜利、尚文明等人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拆解。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500元。
六十七、2008年3月份,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从其收购的盗窃所得的面包车上拆解下的铁皮出售给被告人郑起杰,被告人郑起杰明知其收购的铁皮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2530公斤。经鉴定,废旧面包车铁皮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6元。渉案赃款6570元。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将从其收购的盗窃所得的面包车上拆解下的铁皮出售给被告人韩俊山,被告人韩俊山明知其收购的铁皮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1800公斤。经鉴定,废旧面包车铁皮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6元。涉案赃款468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旭民、杨旭培、孙建利、尚光辉、马燕辉、尚艳芳、尚光华、高红魁、尚胜利、尚文明、尚留中、尚留杰、郑起杰、韩俊山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万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刘某、郑某某、石某、申某某、丁某某、徐某某、马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黄某某、张某、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游某某、郝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边某、马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侯某某、邓某某、董某某、靳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冉某某、彭某某、冯某某、叶某某、牛某某、党某某、常某某、董某某、高某的陈述, 证人张某某、苏某某证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报案材料,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机动车登记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机动车辆保险单、买卖车辆协议、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告人杨旭民参与盗窃49起,数额500725元;被告人杨旭培参与盗窃55起,数额538416元;被告人孙建利参与盗窃5起,数额52070元;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参与收赃66起,数额649816元;被告人尚文明参与拆解27起,数额247977元;被告人尚胜利参与拆解35起,数额324963元;被告人尚艳芳参与拆解30起,数额310573元,被告人尚光华参与拆解26起,数额281313元;被告人尚留中参与拆解15起,数额145257元;被告人高红魁参与拆解20起,数额186360元;被告人尚留杰参与拆解1起,数额10000元;被告人郑起杰参与收赃1起,数额6578元;被告人韩俊山参与收赃1起,数额4680元。
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应予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以被告人杨旭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旭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尚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马燕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尚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尚胜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尚艳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尚光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尚留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红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尚留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起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俊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尚光辉上诉称,其未参与盗窃,不知道收购的车是偷来的,赃物估价过高。
原审被告人马燕辉上诉称,其未参与收购赃车,赃物估价过高。
原审被告人尚文明上诉称,其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拖车是老板尚光辉安排的,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护称,尚文明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二审法院对尚文明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尚胜利上诉称,其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8、24、25、26、39、53、60起犯罪,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尚艳芳上诉称,其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原判量刑重。
辩护人辩护称,尚艳芳不知道车辆是赃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原审被告人尚光华上诉称,其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2、12、13、18、21、32、45、56、57起犯罪,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尚留中上诉称,其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尚文明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所得罪、马燕辉、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原审被告人杨旭培、杨旭民、孙建利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高红魁、尚留杰、郑起杰、韩俊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提出其未参与盗窃,亦不知道收购的车是偷来的及尚文明提出拖车是尚光辉安排的,其不构成盗窃罪和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和尚艳芳的辩护人均提出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的诉辩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收购,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明知是盗窃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视为窝藏、转移、收购,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不是国家指定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证件手续不全的机动车,交由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予以拆解,且无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应当视为明知。同案犯高红魁证明,其在尚光辉经营的废品站打工期间一天晚上,尚光辉酒后告诉其和尚胜利收购的面包车是偷来的。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提出不知道收购的车是偷来的及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和尚艳芳的辩护人均提出不知道拆的车是赃车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明知其收购的面包车是杨旭民等人盗窃所得,在杨旭民盗窃车辆时打不着火,到其经营的废品站要求其拖车时,其两次指派尚文明携带拖车绳帮助杨旭民将盗窃的车辆拖回,并予以收购,尚文明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机动车仍帮助将赃车拖回,二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提出其未参与盗窃,及尚文明提出拖车是尚光辉安排的,其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均提出赃物估价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赃物的价值是依据价格鉴定结论而认定的,且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可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燕辉提出其未参与收购赃车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马燕辉伙同被告人尚光辉收购赃车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有同案犯杨旭民、杨旭培、尚光辉的供述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胜利提出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8、24、25、26、39、53、60起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胜利参与拆解车辆的次数,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且有同案犯尚光辉、马燕辉、高红魁、尚艳芳的供述在卷佐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华提出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2、12、13、18、21、32、45、56、57起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华参与拆解车辆的次数,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还有同案犯尚光辉、马燕辉、尚艳芳、高红魁的供述在卷佐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均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尚文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尚文明参与盗窃财物的价值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其还参与拆解赃车27起,价值247977元;原审被告人尚胜利参与拆解赃车35起,价值324963元;原审被告人尚艳芳参与拆解赃车30起,价值310573元,原审被告人尚光华参与拆解赃车26起,价值281313元;均属情节严重,原判在上述幅度内,并已考虑到尚文明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并系自首、尚胜利、尚艳芳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各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量刑适当。故该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旭培、杨旭民、孙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尚文明明知被告人杨旭民的车是盗窃而来,仍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亦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光辉、马燕辉、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原审被告人高红魁、尚留杰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拆解,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郑起杰、韩俊山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尚光辉、马燕辉、尚文明、尚胜利、尚艳芳、尚光华、尚留中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德朝
审 判 员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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