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凤山一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中他人骑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乘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韦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16日10时许,家住凤山县金牙乡的韦某在自家喝酒后无证驾驶桂M74743二轮摩托车搭乘本屯的魏某去凤山县金牙街方向行驶,在行驶中碰撞班某骑乘暂停路边的一部车牌号为桂M6B786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乘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即发生争议,后班某报警,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到场处理,并提取韦某血样。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