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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是怎样的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盐池律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法庭纪律做出重大修改,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参与人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极个别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多次提醒、训诫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以致被依法强行带离法庭,引发了舆论关注。

    这名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据了解,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同时,对原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整合,对经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条文作了完善。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的合法、稳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李婧)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 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定义

  根据《解释》,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就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明确死刑执行细节

  此外,《解释》还对执行死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解释,“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而且,《解释》说,“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根据《解释》,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罪犯“怀孕”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

  同时,《解释》还对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高法介绍,《解释》的制定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法律实施,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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