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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遭遇车祸 法院执行终获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盐池律师  
助人为乐是件好事,但在帮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意外并产生纠纷。4月22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因义务帮工而产生纠纷的执行案件,为权利人和解执行了12.5万元的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虎因外出有事,找王博帮自己拉货,双方商定此次拉货系王博无偿帮助。当王博驾驶张虎的汽车行至洛川县老庙镇加油站对面公路时,车辆突然侧翻至路面东侧,致王博受伤住院。医院诊断王博为:“多发骨折、颅脑损伤、肺挫伤、贫血、电解质紊乱。”治疗过程中王博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6万元。王博起诉张虎要求赔偿。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博无偿帮助张虎拉货,与张虎之间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王博为帮工人,张虎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张虎赔偿王博12.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虎未自觉履行判决事项,王博遂申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并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座谈。执行法官对张虎认真地讲解法律,阐明事理,并积极安抚王博的情绪,对双方均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张虎承诺三周内兑现12.5万元赔偿款。4月22日,张虎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将12.5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张虎,两人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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