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平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肖某是好朋友。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1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月息按1%计算,同时被告保证在2012年10月底归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肖某未按期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均未还款。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及支付利息。
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是被告的好朋友。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但被告不是不愿意还款。
本案受理后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原、被告是好朋友作为切入点,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其明白雪中送炭的好朋友应该珍惜,做人不能没有诚信,况且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经过综合考虑,被告承诺马上还钱。最后,原、被告的关系得到缓和。